西安一航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一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陕0112民初17373号
原告西安一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红旗东路管业基地交易中心**排*****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69861349X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关江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15632466U。
法定代表人*俊才。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安一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其与被告协商其向被告提供管材、管件,经对账被告向其出具2016年5月15日对账单一份,确认尚欠154634.37元,后被告支付了2万元,余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材料款134634.3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安一航实业有限公司材料款134634.37元,其中2018年11月28日支付34634.37元,2019年2月4日之前支付5万元,余款5万元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支付。
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若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款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向原告西安一航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案件受理费481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2409.5元,剩余2409.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