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274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源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35125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58436.2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国土、车辆、证券、保险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娟
审 判 员 别致
审 判 员 王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严浩
书 记 员 郑萍
打印人:郑萍校对人:王强送达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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