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7397号
原告西安一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红旗东路营业基地交易中心A1排24-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12698***349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江波。
被告***,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一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一航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一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69元,剩余569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