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2民初1267号
原告:昆明紫荆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飞,云南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博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紫荆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博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昆明紫荆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紫荆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紫荆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紫荆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