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2民初8619号
原告:昆明紫荆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06810018。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兴科路大商汇建材装饰城B区**幢**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飞,云南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19日。
原告昆明紫荆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昆明紫荆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紫荆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紫荆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紫荆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预交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53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25元由原告昆明紫荆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428元退还原告昆明紫荆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石晶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