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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苏小桥流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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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辽0603民催14号
申请人:江苏小桥流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晏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
申请人江苏小桥流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8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2018年12月10日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付款行为营口银行丹东分行账务处理中心,最后持票人为江苏小桥流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江苏小桥流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票面记载:票号313000514551XXXX、金额200000元、出票日期2018年5月24日、出票人福建盈和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广嘉正通新能源进出口(深圳)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8年11月24日、付款行营口银行丹东分行账务处理中心、背书人:广嘉正通新能源进出口(深圳)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飞马化工有限公司、杭州乐彩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之江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小桥流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杨景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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