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小桥流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催告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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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pt”>民事判决书
(2018)辽1302民催19号申请人江苏小桥流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0号03东2-3层。法定代表人晏军,总经理。申请人江苏小桥流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8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上海闪恩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账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票据号码为31300051/47570552,收款人为上海攀皓实业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江苏小桥流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12日,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小桥流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