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嘉善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421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嘉善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花园路7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盛方、盛晟,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汇源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91776934X。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嘉善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21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善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善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承揽款277000元,利息损失6397.21元,并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经营注册地对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仅有留守员工在协助处理已售房产的办证事项等)。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登记的相关不动产已被本院系列案件查封。2019年5月经另案对34套商铺提起司法拍卖程序,至变卖程序结束,仅成交商铺价款21360000元,余下12套商铺流拍。拍卖所得款项扣除应缴税费及支付在建工程优先债权外,尚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仅通过分配商铺拍卖款,执行到49494元,扣除执行费4151元,余款45343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截至2020年7月27日,本案已执行到位4534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2020年7月27日,本案债权238054.21元(未包含延迟履行利息)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21执6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