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环国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中环国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辖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中环国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92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审被告:成都中环国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东路49号3号楼A座6层70号。
负责人:***。
上诉人成都中环国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6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成都中环国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为郑州市**新区无任何事实依据,被上诉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均是交到上诉人公司总部成都市锦江区由上诉人完成相关工作,本案真实的合同履行地应当是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提交了加盖有郑州市社保局印章的“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等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据此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于法有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