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耿昌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2民初4045号
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耿昌红,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