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2民初3340号
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