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2民初4046号
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镇人民南路120号综合楼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薄兴荣,你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薄兴荣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