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2民初2693号
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镇人民南路120号综合楼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