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2民初2693号
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镇人民南路120号综合楼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