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终49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祥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朝阳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常海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新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建设街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马丽新,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北祥虎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新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祥虎商贸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北祥虎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祥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河北祥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伟烈
审判员 武运红
审判员 梁国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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