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祥虎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新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民再16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北祥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平县朝阳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常海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建,男,1985年1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曲周县,系该公司职工。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新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周县建设街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马丽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敬,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邱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二审上诉人河北祥虎商贸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新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冀043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河北祥虎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冀04民终4972号民事裁定,准许河北祥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冀04民监1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河北新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后,也向本院提起了上诉,并预交了上诉费。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法院在收到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状之后,未将河北新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一并移送本院,在本院二审不知情的情况下,准许河北祥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导致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剥夺了河北新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权。本院(2020)冀04民终4972号民事裁定的结果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冀04民终497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恢复第二审程序。
审判长 申 强
审判员 张海霞
审判员 郑佳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伊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