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22983号
申请人:上***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牌路301号3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李喆慧,男,199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上***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喆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934,3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李喆慧银行存款7,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保险保单及案外人**、**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XXX路XX、XX、XX、XX号1层,产权证号为沪(2017)虹字不动产权第XXXXXX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934,3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喆慧银行存款7,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XXX路XX、XX、XX、XX号1层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革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劼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