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裕峰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22983号 申请人:上***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牌路301号3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李喆慧,男,199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上***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喆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934,3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李喆慧银行存款7,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保险保单及案外人**、**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XXX路XX、XX、XX、XX号1层,产权证号为沪(2017)虹字不动产权第XXXXXX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934,3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喆慧银行存款7,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XXX路XX、XX、XX、XX号1层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革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劼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