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金网电气自动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与胜利油田桩西鑫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金网电气自动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03民初1294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即墨市,个体,现住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桩西鑫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金网电气自动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石大北侧。
法定代表人:闫贵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胜利油田桩西鑫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金网电气自动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3元,减半收取计34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