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4民初37917号
原告: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0L。
法定代表人: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莹,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斌,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2HU6J6W。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青,男,公民身份号码360××××××××××××01X,系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肖**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合计110421.3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租金的违约金60731.75元(违约金以当月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自该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0.2%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23日);3、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保证金尾款26831.91元;4、请求确认被告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28378.77元归原告所有;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YHZL-2019-115的《佛山市智慧新城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位于佛山市禅城区××××××××××××、1004房的房产,面积为1314.54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43个月,自2019年2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为27605.34元/月,于每月7日前支付当月租金,租赁保证金为55210.68元,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同时,第十一条第6款约定,如被告逾期30日不全部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单元,没收租赁保证金,同时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当于租赁保证金三倍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被告未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的租金,原告曾多次发函要求被告缴清欠付的租金,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被告确实向原告承租涉案房屋以及拖欠原告的租金,对原告主张的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合计110421.36元无异议,因受疫情的影响,被告经营状况不佳,无法继续经营,被告希望终止租赁合同。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房地产权证。证明原告是租赁房屋的产权人。
2、佛山市智慧新城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以及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限、租金数额、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3、《关于催缴租金费用的通知函》、EMS快递单妥投证明。证明被告拖欠资金的事宜,原告向被告催收的事实。
4、收据。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28378.77元的租赁保证金,仍拖欠26831.91元租赁保证金未交。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四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涉案物业位于佛山市禅城区××××××××××××、1004房,原告为权利人。
2019年1月31日,原告(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承租方,乙方)签署《佛山市智慧新城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位于佛山市禅城区××××××××××××、1004房的房产,面积为1314.54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43个月,自2019年2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为27605.34元/月,被告应于每月7日前支付当月租金,租赁保证金为55210.68元,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的,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0.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逾期30日不全部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单元,没收租赁保证金,同时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当于租赁保证金三倍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
被告自2019年12月开始未按期支付租金,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被告送达《关于催缴租金费用的通知函》,限期被告于2020年3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有欠付的租金、违约金等应付未付款项,逾期未全部处理的,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15日正式解除。被告于2020年3月6日签收该通知函。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确认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产生的租金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
2020年10月13日,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被告承租涉案物业的部分租赁保证金28378.77元(尚欠26831.91元保证金未交)。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佛山市智慧新城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上述合同约定全面善意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告拖欠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租金,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上述期间的应付租金110421.36元,被告对欠费期间及欠费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抗辩终止合同,但未提起反诉,且涉案物业截至庭审之日仍由被告占有使用,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案中,虽然被告逾期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的租金,但上述期间恰逢新冠肺炎爆发,广东省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一级响应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涉案租赁物的用途为商业性质,新冠疫情的爆发及相关防控政策确实给被告承租涉案物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被告未按期缴纳上述期间的租金并不存在恶意拖欠,且根据原告庭审后提交的说明,被告已经缴纳2020年4月至11月的租金,本院综合审查后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没收租赁保证金。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的前提是原告行使解除权,本案中,原告提起诉的基础是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告要求没收租赁保证金条件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交的租赁保证金尾款26831.91元,系被告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应付未付款项,原告要求被告补缴,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拖欠的租金110421.36元;
二、被告佛山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补缴租赁保证金26831.91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8元,由原告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佛山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原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