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异22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四座18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70148330L。
法定代表人:列丽敬。
委托代理人:张鑫莹,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红斌,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逢沙村民委员会智城路1号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98156057C。
法定代表人:佘学彬。
被申请人:广东中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陶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9117513XL。
法定代表人:伍耀东。
被申请人: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59118552L。
法定代表人:冯红健。
被申请人: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B区55号地(F1、F6、F7、F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70178331T。
法定代表人:曹宇勇。
被执行人: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1号三座1003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2HU6J6W。
法定代表人:徐堂玉。
本院在执行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广东中盛陶瓷有限公司、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追加四被申请人作为(2021)粤0604执15202号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公司(2021)粤0604执15202号案件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各自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379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粤0604执15202号。因被执行人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对(2021)粤0604执15202号案的执行。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执行人共有5位股东,分别为自然人徐堂玉及四被申请人,注册资本为555.56万元,实缴出资为0元,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均未完成出资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追加四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辩称: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应通过诉讼程序审理后明确,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二、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这也是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度改为认缴制度的最大区别,不应否认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三、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解散、破产的条件,是否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相关规定,应向法院申请破产,由破产受理法院进行处理,不应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追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执行人佛山市五只羊家居有限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股东出资不符合加速到期的条件。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追加申请。
被申请人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辩称: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以来已经停止经营活动,目前已是资不抵债,符合执转破的条件。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2022年4月25日收到宜春市莲花县人民法院,另案债权人贺艳兰已向当地法院申请追加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等股东作为案件被执行人的通知。未避免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被相关执行法院重复扣划造成的损失,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将本案转入破产程序,由破产法院统一处理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经审查查明,原告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0)粤0604民初37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拖欠的租金110421.36元;二、被告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补缴租赁保证金26831.91元;三、驳回原告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以(2021)粤0604执15202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另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19日,企业类型现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55.56万元,股东为徐堂玉、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广东中盛陶瓷有限公司。其中股东徐堂玉认缴出资375万元,股东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5万元,股东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5万元,股东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75万元,股东广东中盛陶瓷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5.56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当在2038年10月1日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现有证据未显示股东已实缴出资。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徐堂玉、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广东中盛陶瓷有限公司,认缴尚未缴交的出资金额分别为:375万元、25万元、25万元、75万元、55.56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8年10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认缴出资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显然,被执行人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广东中盛陶瓷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足额缴纳了认缴出资的款项,提前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主张追加被申请人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广东中盛陶瓷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申请人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广东中盛陶瓷有限公司应当在未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提出被执行人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转入破产程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应当是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而非被执行人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即本案被申请人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为(2021)粤0604执15202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在其认缴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2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20)粤0604民初3791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被申请人广东特地陶瓷有限公司为(2021)粤0604执15202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在其认缴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2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20)粤0604民初3791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被申请人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为(2021)粤0604执15202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在其认缴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7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20)粤0604民初3791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追加被申请人广东中盛陶瓷有限公司为(2021)粤0604执15202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在其认缴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55.56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五只羊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20)粤0604民初3791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卢国添
审判员 何东明
审判员 周 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韦健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