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恢18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四座18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70148330L。
法定代表人:列丽敬。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1号三座503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91082663。
法定代表人:乔占军。
担保人:乔占军,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正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4民初28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顺正建材有限公司应向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间所欠的租金50638.06元;支付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方式:按照17931.14元/月标准,从2018年12月31日计算至实际返还涉案物业为止);支付违约金107586.8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执行案号(2020)粤0604执4128号,执行费5635元,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恢复执行。
二、财产查找、处置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乔占军到庭表示公司暂无能力还款,作为担保人亦无能力还款。
(二)已轮候查封担保人乔占军名下车辆粤EQ××××,因未实际控制而暂时无法处理。除此之外,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三、限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义务,未依法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于2022年5月16日限制其高消费。
四、案件的处理
本院认为: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恢18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陶 亮
审判员 李泽寰
审判员 黄**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关素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