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3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70148330L。
法定代表人:列丽敬。
被执行人:***,女,1976年9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13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10日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原告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8月24日签订《佛山市智慧新城租赁合同》(编号:YHZL-2017-055)于2020年7月23日解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7月23日的租金21888元;确认《佛山市智慧新城租赁合同》(编号:YHZL-2017-055)项下的租赁保证金9000元归原告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佛山市禅城区铭升餐饮店经营场所登记为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一座二层4号之事项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注销或变更;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3081元,由原告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99元,被告***负担248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2021)粤0604执3411号,并于202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执行费266元。
二、财产查找、处置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09.72元,该款退案件执行费266元,退申请执行人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1943.72元。除此之外,本院经向银行、房管、国土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限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34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寰
审判员  陶 亮
审判员  黄**日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晓豪
附一:当事人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人: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何红斌,联系电话:136××******,送达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00号岭南大厦1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