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519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70148330L。
法定代表人: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斌、谢炜珊,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铭夏易优汽车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6M3B62。
法定代表人:夏XX。
被执行人:前海易优(深圳)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3RC2P。
法定代表人:夏XX。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海公司”)与铭夏易优汽车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夏易优公司”)、前海易优(深圳)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易优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1379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铭夏易优公司、前海易优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源海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的租金22547.74元,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被告铭夏易优汽车服务(佛山)有限公司按9671.91元/月的标准向源海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铭夏易优公司、前海易优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1号三座1201房之二房屋并向源海公司返还,案件受理费4958元,由铭夏易优公司、前海易优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3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2021)粤0604执5191号,并于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3月22日进行公告送达
二、财产查找、处置情况
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关于交还案涉租赁场地问题,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提交了“铭夏公司退场情况说明”,称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1月31日清退场地。但后来又称被执行人虽已退场停止经营,但大门仍设置有密码锁,未实际交还场地。2021年9月6日上午,在执行员的见证下,强行打开了案涉租赁物禅城区智慧路1号三座1201房之二的密码锁,将上述场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占有使用费亦计算至9月6日。
三、限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9月10日限制其消费。
四、案件的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财产给付执行案件,铭夏易优公司、前海易优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源海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的租金22547.74元,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被告铭夏易优汽车服务(佛山)有限公司按9671.91元/月的标准向源海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本院已限制其消费。
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51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寰
审判员 黄**日
审判员 陶 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蔡承忠
附一: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红斌,联系电话:136××××4357,委托代理人:谢炜珊,联系电话:158××××5312,送达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00号岭南大厦16层。
附二:申请人收款账户
户名: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华夏银行佛山分行
账号:1495××××2921
附三、执行款退费明细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未收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