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3691号
原告:上海亿辉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南阳港西路868号4幢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星火公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亿辉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亿辉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小额诉讼,免收诉讼费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