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9870号
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28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星火公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计796元,由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