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3知民初255号
原告:上海新泊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润路489号6幢1层B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梁渤涛,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星火公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梁渤涛、上海XX公司诉被告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派调解组织就各方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渤涛、上海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派调解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邵 勋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