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603号
原告:***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贤区青村镇***708号2幢14车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星火公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裕
书 记 员 张 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