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5财保5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泰润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路58号24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海河路101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星火公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天地岛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海河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泰润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天地岛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做出(2022)沪0115财保50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天地岛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42,523.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泰润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泰润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天地岛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42,523.64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唯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