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泰润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华谌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5财保502号 申请人:上海泰润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路58号24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海河路101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星火公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天地岛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海河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泰润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天地岛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泰润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天地岛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42,523.6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泰润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天地岛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42,523.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唯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