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复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延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东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602执4178号 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东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东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1)陕0602民初2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东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偿还货款8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执行费117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东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175元,并依法从中提取执行费1175元,其余款项85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款领条中注明“余款自愿放弃,此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29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417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2月1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