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451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彩幕墙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MH7C82R,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守凤湾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波。
被执行人:南京**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88203071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宝塔北路16号一品郦城4号综合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孙昌海。
被执行人:孙昌海,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关于常州华彩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昌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南京**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昌海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南京**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昌海银行存款人民币251905.11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