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2民初650号
原告:沧州浩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青县马厂镇杨官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59431032。
法定代表人:徐浩,经理。
被告:青岛和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山河路**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958119746。
法定代表人:修光伟,经理。
原告沧州浩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和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沧州浩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浩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浩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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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沧州浩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小妹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