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美加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03民初3445号 原告:福建省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滨海社区滨海街1168号**尊域3幢2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6656414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泉州美加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铭湖社区***666号南益广场写字楼11层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美加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娟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哲元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