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

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2财保95号
申请人: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71666279X,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项目区内柳贤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陈文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山东英拓(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秀荣,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申请人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36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秀荣银行存款1036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1038元,由申请人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