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8854号
原告: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科技项目区内柳贤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陈文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崔行鲁,男,年龄不详,汉族,山东聊建集团聊城明新建筑有限公司职工,住。
被告:山东聊建集团聊城明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聊建集团聊城明新建筑有限公司、崔行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要求法院处理,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旭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