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

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542号 原告: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科技项目区内**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计2462元,由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