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542号
原告: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科技项目区内**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计2462元,由潍坊富群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