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达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科左后旗)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22民初1046号
原告:**,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向伟,内蒙古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建,内蒙古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左后旗)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大青沟街交通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2699456588W。
法定代表人:章银龙职务:总经理。
被告: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8597149P。
法定代表人:朱炜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达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市辖区芙蓉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906007390。
被告:闫学民,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
原告**与被告**(科左后旗)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河南达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闫学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4.00元,减半收取计356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海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乌 兰
书 记 员 包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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