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强建业有限公司

滨州市滨城区伊顿某某儿园、山东高强建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02民初298号 原告:滨州市滨城区伊顿***儿园,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渤海十七路新高都7号楼106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602MJF002942A。 法定代表人:丁文娟,该***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州经济开发胜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高强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以南、渤海九路以东鑫烁城3号楼4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9734906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滨州市滨城区伊顿***儿园与被告山东高强建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滨城区伊顿***儿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市滨城区伊顿***儿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