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强建业有限公司

滨州市乐泰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山东高强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商初字第409号 原告滨州市乐泰电缆桥架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高强建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13.6万元财产或等额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乐泰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告山东高强建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M×××**汽车一辆。 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等。 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