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3民初2360号之三
原告: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与金堤路交叉口南100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9828662A。
法定代表人:常卫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韶东,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461681Y。
法定代表人:谢应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军,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38元,由原告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冯 利 敏
审判员 吴 聚 川
审判员 王 晓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端木双双
书记员 鲁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