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保20号
申请人: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东城项目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312692528H1。
法定代表人:孙冠通。
被申请人: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路与金堤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98288662A。
法定代表人:常卫东。
申请人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1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魏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