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3民初2360号之二
原告: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与金堤路交叉口南100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9828662A。
法定代表人:常卫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敬敬,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461681Y。
法定代表人:谢应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诗颖,女,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923民初23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923民初23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第6行“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长  冯利敏
审判员  吴聚川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鲁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