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132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冰,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本院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未在注册地经营,现具体经营地址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到期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依据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24,9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26,651.37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180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