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25执4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91年7月28日,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1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0896139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7民再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支付租赁费115360元;2.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租赁费115360元承担连带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一审案件受理费1504元;再审案件受理费2607元,均由***、***负担;5.执行费16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待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给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后,***于2022年12月31前第一时间支付给***租赁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川0725执4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