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执20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5985390.1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到位0元,剩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 执行中通过查询证券、保险、工商总局、税务、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互联网银行、公安部车辆、住建等,**被执行人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辆、房屋一套均已被我院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条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合议庭讨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704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建 审判员 *** 审判员 阳 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