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6执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永昌大道70号,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绵绢路9号,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726执870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罚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76778.7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付款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绵阳高野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上述债权冻结期限为叁年,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止。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暂不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将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川0726执870号案件的执行,系统内以长期和解协议终结执行结案。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余 宁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 荣 特别提示:申请对本案冻结的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等继续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