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6执920号之一 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绢路9号,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2021)川0726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10月21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以(2021)川0726执920号案件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缴纳诉讼费33369.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0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1)本院通过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2)本院从2021年10月27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根据反馈信息,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但账户内仅有少量现金存款,上述资金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3)根据公安部反馈车辆信息显示,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川BA××××号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为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4)在传统调查中:根据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北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的不动产信息;(5)经本院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搬离工商登记地址,现无法查找其真实的住所地;(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了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金额为33369.50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移送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726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移送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余 宁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 荣 特别提示:申请对本案冻结的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等继续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