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1209号
申请人:黄骅市长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齐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7KWTUX8。
法定代表人:李瑞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雨,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长垣市蒲北区防腐工业园惠济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58060008E。
法定代表人:王继堂,总经理。
申请人黄骅市长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3134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黄骅市长实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长实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313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