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6423号
原告:济南高新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A3地块4号楼1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5LRN83。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平路1188号1603-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2936218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7000号汉峪金谷A4-3#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QU78D6E。
负责人:**。
原告济南高新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济南高新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高新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高新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3元,由原告济南高新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玥
书 记 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