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城发展(武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494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某(武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武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鄂0116民初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某(武汉)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116执49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