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1371号
原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平路1188号1603-16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颐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3层M区33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颐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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